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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使用管理 苏州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拨付将采用新办法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8-02  浏览次数:211
核心提示:  今天(8月1日),苏州市住建局转发《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(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)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》,旨在规范苏州省级

  今天(8月1日),苏州市住建局转发《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(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)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》,旨在规范苏州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推动建筑节能、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。

  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资金,是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市区(不含吴江区)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支持,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、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等项目;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,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、基地、项目、标准研究和编制等。

  按照新的资金管理办法,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、建设标准、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。若项目发生项目实施内容、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%及以上、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和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等重大变更,需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,经市住建局、财政局核准,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。

  接下,市住建局将采取“预拨+考核兑现”、“按进度拨款”、“先建后补”等方式拨付资金。项目完工前,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将不超过70%,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市住建局、财政局联合验收评估后,方可获得全部专项资金。省、市两级项目,不重复支持。

  据悉,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设施,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。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工程,市住建局、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,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,三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本项专项资金的资格。(苏报融媒记者 王英 余杨)

(责编:耿雅萍)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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